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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详解如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所谓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以下各篇是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内容有: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公、私罪的划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故与过,并合论罪,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等等。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惩治擅自发兵和兴造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反叛、大逆、杀人、劫盗等犯罪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骗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成篇的各种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这些律令,对后世和国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346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一〕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期亲尊长,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於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年。〔二〕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同减期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馀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上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捡二十五疋实,五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总为三十疋,减所告罪一等,便合处徒三年。
347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
疏议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减小功一等;期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期亲重於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三〕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於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以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期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者,各勿论。
疏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同;及已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348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四〕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五〕
349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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