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是现在中国哪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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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领土”包括现今中国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全境(不含“关东州”,即旅大),以及内蒙古东部、河北省承德市。

伪满洲国(1932年3月1日-1945年8月18日),是日本占领中国东北三省后,所扶植的一个傀儡伪政权。因国民政府和中共及国际社会对伪满政权均不予承认,故被称作“伪满洲国”或“伪满”。“首都”设于新京(今吉林长春),“领土”包括现今中国除关东州(今旅顺和大连)以外的东三省全境,以及蒙东和河北省的承德市。

1931年“9.18”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整个中国东北地区,使其沦为日本的殖民地。1932年3月9日,在日本军队的撺掇下,末代皇帝溥仪,从天津秘密潜逃至东北,在长春成立了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日本语:まんしゅうこく)。

“伪满洲国”初期为“共和”体制,不久后以立清废帝溥仪为“元首”,初期称号为“执政”,年号“大同”,溥仪后称“皇帝”,年号“康德”。1945年8月,日本本土受到美国投下的两枚原子弹的攻击,苏联红军突袭了驻守在伪满洲国的关东军和伪满洲国军,1945年日本战败。

1932年建国称“满洲国”,1934年改称“大满洲帝国”。因其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二战期间扶持的傀儡政权,所以当时的中华民国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际社会均对伪满政权均不予承认,故被称作“伪满洲国”或“伪满”。

参考资料:

伪满洲国_百度百科

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

1929年2月,南京出版的《时事月报》上刊出一条让世人震惊的新闻:《惊心动魄之日本满蒙积极政策——田中义一上日皇之奏章》。曾让苏联人出价30万日元,美国出价25万日元的《田中奏折》被中国的报纸免费公之于众。

这背后有一个颇有传奇色彩的故事:20世纪20年代末,东京有一位华人富商叫蔡智堪,蔡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早年曾参加过同盟会,曾多次把自己在与日本上层人士交往中得到的消息,通过好友、张学良的秘书王家祯传达给张学良。1928年6月,蔡智堪收到王家祯的密信,希望能设法弄到《田中奏折》。蔡智堪从日本政坛少壮派政友会与元老派民政党的矛盾入手,了解到元老派对少壮派的嚣张气焰十分不满,有意通过向外泄露少壮派政府的计划来挫一挫他们的锐气。蔡便向元老派代表人物宫内大臣牧野仲显提议,由自己把这份绝密材料向外公布。在一个深夜,蔡化装成一个补册工人,潜入皇宫书库,用透明的绘图纸蒙在《田中奏折》上,将长达67页的奏折描摹下来,送给王家祯。王家祯接到奏折后立即找人翻译并呈报给张学良,张指示印制200本分给东北军政要员,并给南京政府送去4本。

“惟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倘支那完全被我征服,其他如小中亚细亚及印度、南洋等异服之民,必畏我敬我而降予我。”《田中奏折》继承了明治时代大陆政策的基调,但更为狂妄,“使世界知东亚为我之东亚而不敢向我侵犯”,因为此时,日本已经在“满蒙”经营了十几年。

1905年结束的日俄战争巩固了日本在甲午战争中的既得利益,也是日本人有步骤向中国东北和内蒙古输入移民和殖民经济的开始。最初输入到中国东北的日本移民以退伍军人和武装农民为主,其目的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为关东军提供情报和后援,操纵地方势力,抵挡苏联的南进。后来扩展到普通的农民。到“九一八事件”前夕,东北的日本移民数量已达23万。投资方面,据《田中奏折》自曝,日本通过设立“南满洲铁道会社”,“借日、支共存共荣之名”,在东北投资铁道、海运、矿山、森林、钢铁、农业、畜产,达4.4亿日元。

这些到别的国家开疆扩土、积累财富的日本移民从一开始就麻烦不断。最初是不适应东北的寒冷气候,加之物资匮乏,移民的动摇和抵制事件时有发生。“当满洲的日本人发现自己正在成为中国爱国主义的靶子时,形势变得更加严峻了。到1931年,满洲的对外事务已经被置于南京的控制之下,东三省成立了新的运输委员会,计划建立一个统一的铁路和电讯系统……中国人热心于修筑自己的铁路以削弱南满铁路,开发葫芦岛港与大连抗衡,并通过拒绝延长租借地或阻止本国劳工为其工作以逐步遏制日本的矿业和林业。”——《剑桥中华民国史》对于当时东北形势的描述与《田中奏折》流露出的紧张情绪是吻合的:

“无奈欧战以后,外交内治多有变化,东三省当局亦日就觉醒,起而步入我后尘,谋建设其产业之隆盛,有得寸进尺之势。进展迅速实令人惊异。”

“日俄战争所得之南满利益,亦因九国条约而大受限制。因而我国人民不能源源而进,支那人反如洪水流入,每年移往东三省,势如万马奔腾,数约百万人左右。甚至威追我满、蒙之既得权,使我国每年剩余之八十万民,无处安身。”

“支那人日就觉醒,虽内乱大正之时,其民众尚能精勤不息,模仿日货以自代。因此,颇阻我国贸易之进展。”

1927年,发生在千里之外南京北伐革命军武力回收英国租界的“南京事件”催生了《田中奏折》。日本人为“南京事件”专门召开了11天的“东方会议”。“东方”即中国,这种地理方位错乱的称呼基于这样的观念:“日本在地理上属于东方,但在政治上属于西方;日本人在外表上看属于东方人,而在内心的精神上是属于西方的。”日本人把“南京事件”和自己在“满蒙”的殖民经营受阻联系在一起,他们将这视为一个危险的信号。

“东方会议”制定的《对华政策纲领》是日后直呈日本天皇的秘密奏章《田中奏折》的蓝本。

退出国联,不疯不罢休

4年之后,《田中奏折》中早已被披露于天下的阴谋被关东军先斩后奏,变成了事实。“九一八事变”给当时的国际社会出了一道难题:该如何应对身为国际联盟成员而悍然武力入侵别国的日本?

事件爆发的初期,国联派出了调查团。“日本蔑视为继续保持其国际主义角色所提出的全部建议”,1932年1月,关东军占领了锦州,海军陆战队在上海登陆,3月宣布“满洲独立”。日本大言不惭地宣称,满洲是“世界上没有分裂和剥削的地方”。

这种说法和日本国内日渐聒噪的“国家社会主义”(即法西斯主义)遥相呼应。“日本为积极发展自己而发动的战争是正义行为,并非单为私利私欲,如同其他民族为促进觉醒、冲破现状、排斥占据者和侵略者的自我行动被视为正义的行动一样。正如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是因这种非正义的差别才发生的一样,国际间属于正义的战争也都是为了改变非正义的差别才发生的。英国是跨越全球的大富豪,而俄国是北半球的大地主。对于以散沙般的岛屿为国界,在世界上属于无产者的日本而言,难道没有在正义的名义之下,为夺取由它们所独占的土地而发动战争的权力吗?”做出这番惊人之语的是日本著名的法西斯狂人北一辉。

当年鹿鸣馆里紧随欧美老师之后的谦卑小学生之所以变得这么强硬,在法西斯意识不断膨胀之外,也有其经济基础:在1929年到1932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中,建立在金本位以及商品、资本自由流通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体系迅速土崩瓦解——日本人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再看别人的脸色,1933年,紧随德国之后退出国联。

在另一条战线上,军国主义文人们继续繁殖他们的理论。日本国内宣传进入“非常时期”,纯文学作品被视为有闲文学急剧压缩;报纸常因为违反“战时宣传条例”而“开天窗”;电台里连篇累牍地通报“皇军”的神勇。很多在日本享有盛名、在中国也广为人知的作家和艺术家,诸如夏目漱石、芥川龙之介、黑泽明都曾是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吹鼓手。

至此,军国主义已经在日本的国内政治和对外关系中完全占了上风,军国主义的日本走上了不归路。

2002年8月7日至10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五届年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在为期四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与世界的司法改革、英美司法制度改革、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制度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

贺卫方教授以“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为题,指出: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的话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话题。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国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广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主义的兴起是过去10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三,外来知识持续引入,但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却,表现在:诉诸人心的观念、官方权力的过分依赖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方立新教授对贺卫方教授的发言做了回应,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进步,其表现就是司法独立观念获得学者们的普遍认同以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同时,也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精英化应与民主化相结合;第二,要注重精英化与专业化之后的人权保障。

铃木敬夫教授就日本对韩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治安法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介绍了日韩合并前治安法的特色;第二,思想犯处罚规定的产生;第三,朝鲜审判程序的简单化;第四,台湾的刑事司法与一审终审制。

张中秋教授认为:对司法制度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提升研究的层次:第一,应从制度研究走向类型研究;第二,研究外国司法制度应与中国司法制度的背景知识双向互动与透视;第三,对外国司法制度应进行更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费安玲教授以“罗马法研究与中国民法典”为题做了发言,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设计十分重要。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罗马法研究可以给我们以启迪。它不仅仅可以给我国民商法提供制度渊源,更能提供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渊源。这是我国百年民商法文化所追求的。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现象:提倡全面国际接轨与突出中国特色。对此,我们应进行深刻反省。

徐国栋教授对法学阶梯的两个片段进行了分析。首先,简要介绍“品词”研究方法与所用文本;第二,以往对两阶段论的解释;第三,马克思主义与上述两阶段的转换关系;第四,两阶段论的意义;第五,退化论的矛盾;第六,退化论对希腊文化的影响;第七,退化论对现在的影响;第八,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的由来。

英美司法制度改革

李红海博士就普通法司法技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司法技术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技术,它对于司法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能推进基层司法实践,使我国司法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司法技术的内容包括:区别技术、寻找案件争执点技术、价值之争转化为工具之争技术等等。司法技术是一种个人的体验,我们应从个人的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知识,将别人的经验总结成一般性知识,再转化为个人经验,进而把自发的东西转化为自觉的认识。

高鸿钧教授认为:正当性规则来自于经验和社会共同体,所以,应当避免统一的制度设计;英国普通法从实践中来,偏重经验,而中国则相反。

方立新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对强调司法职业的专业性具有重大意义;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比技术更重要;我们对西方司法制度的借鉴,应分清其优劣,不能绝对化。

李拥军老师认为:陪审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之一。民主信仰、个人主义和反权威精神、正当程序、判例法体系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事实上,它自身的良好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功能。但是,它的一致裁决原则、感情因素的干扰、诉讼效率的低下等问题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李昌道教授认为:陪审制度应与其他制度配合起来使用,例如,诉讼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及法律理念的配合。在横向方面,美国陪审制度不仅应与英国相比较,而且应与德国参审制相比较。另外,美国陪审制度中的一致裁决制度马上要取消了,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

高尚老师认为:美国陪审制度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很值得我们研究。陪审制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兼容存在着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陪审制与美国陪审制的民主功能的理论基础不同;其次,两者的融合存在着文化背景的障碍,包括四个方面:服从权威、法院决定、陪审团的非职业化倾向未能改变我国法官职业化弱点、陪审员行为不当之救济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不适合实行陪审制度,应该走类似于日本的第三条路。

贺卫方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全世界法学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但陪审制度离开英语国家却无法很好的生存。英美陪审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减轻和推卸司法责任。

蒋岩波教授认为陪审制度不存在效率低下问题。从时间上看,连续审理可以加快审判速度;从金钱上看,陪审制度可以减轻诉讼成本。因此,就整个制度上考虑,它是符合效率价值的。

贺卫方教授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英国法律职业的保守与改革问题;第二,英国的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的关联性;第三,英国法律研究中怎样寻找理论的问题;最后,英国的法律职业与中国社会的关联。

董茂云教授指出:司法制度的变革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而民族性是主流;司法制度的变革既受传统文化的支撑,又受其制约;中国不应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周伟文教授认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未必是一对对立的价值。目前我国司法的不公正很少是由追求效率而造成的。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接受在于其宪法精神,强调契约自由精神。而我国的宪法精神与其不同,所以无法简单地按照我们的标准来判断其好与坏。

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

曲阳老师以“法治理念变迁与司法制度改革”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指出:当今日本的司法改革并不只是单纯的制度层面的改革,它已深入到了法治理念的变迁,并由此启动了司法制度的诸多变革。此次司法改革在理念上的变化主要有:确立“法的统治”理念;司法是支撑“公共性空间”的支柱。日本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是:理念先行;司法改革的定位;学者的作用;强化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

彭勃老师认为:日本三次司法改革具有不同的特点:明治时代的改革广泛引进西方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步;二战后的改革,主要模仿美国,在外来压力下被动接受,也是和政治改革同步;本次改革,也主要以美国模式为主,但是,它属于自下而上的改革,而且与政治改革脱钩。

李道刚教授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日本在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时是纵向的,而中国则是横向的;第二,现代法治国的概念有所变化,开始从形式转向了实质;第三,司法改革不应进入相对主义的误区。

邓曾甲教授认为:日本临时司法改革意见书及围绕它而展开的争论,是日本在战后美国主导下的法制民主化之后,由日本政府自主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曹一元化制度和改良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有三个方面:改善法官待遇与地位;裁判程序的合理化;改革简易程序。

冯卓慧教授认为:日本国民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尤其是律师。而中国的律师由于素质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改革之外。我们应当提倡“大司改”概念,将律师制度的改革纳入到司法改革中,提高律师素质。

李红海博士认为:在法治问题上,英美与德国是不同的,英美是由开放到民主再到提倡人格尊严,而德国则是一人监督下的法治国。在这一点上,中国与德国相似。

郭志祥教授认为:日本的法治进化过程与中国相类似,建立法律共同体是必要的。中国应当学习西方以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成长必须有市民化的基础。

王晓锋硕士在主题发言中介绍了日本1923年陪审法的结构内容以及缺点,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陪审法失败的原因以及日本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任强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自生自发秩序在中国是不存在的;黑格尔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理论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

陈颐老师认为:以日本陪审制的起伏为鉴,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运动似乎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可以考虑在司法过程内部采用类似于“混合政体”的模式,从而融合司法运作中的精英因素与平民因素。

张锐智教授论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认为美国的司法权对立法、行政权都有较强的制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至上”、“监督权力”、“依法治国”等精神和具体制度对完善我国法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张文政教授认为:法律是有时间差的;司法审查是个法治主义问题;违宪审查和权力制衡的精髓在于“民主至上”。

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

何志辉老师以“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传统习惯法文化”为题,指出:从司法依据看,非洲习惯法并没有书面文本,司法过程也没有书面程式;而习惯法文化的口头传播和发展,表现为丰富的口头文化。这种口头性的习惯法,蕴涵着非洲人民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智慧,颇具研究价值。

夏新华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对非洲法律文化总结的一个部分,具有本身的特色,但它只有在司法层面上才能体现正义价值。

洪永红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最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现象,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有借鉴意义。

徐国栋教授赞成何志辉老师的研究方法,但对其研究视角却持不同观点,认为以殖民者的视角来研究非洲法是不可取的。何文所称的习惯法在本质上是制定法。同时,徐教授对“非洲法”的名称提出了质疑。

中国司法考试与法官制度

冷霞硕士对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司法人才,与现今司法考试制度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强大的司法力量的目的不同。而这一目的也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优缺点并存的特征。

王健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是个发展的过程,而收回治外法权贯穿于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之中,这是我国近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龚汝富教授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法律精英;冯卓慧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可以起到指引法官扩大知识面的作用,而我国自清末以来就有这个传统。

余辉老师以“中国法官制度:发展与变革”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背景下展开的法官制度改革,其基本趋势和总体发展走向是日益淡化法官的行政性和大众化色彩,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

徐静琳教授认为: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亮点。司法独立应包括三方面内涵: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平民化。

朱晓 博士认为:除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考察我国法官制度的变革外,还应从法官和研究者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的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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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旋的头像
    凌旋 2025年09月25日

    我是海明号的签约作者“凌旋”

  • 凌旋
    凌旋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满洲国是现在中国哪个地方?”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满洲国是现在中国哪个地方?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凌旋
    用户092501 2025年09月25日

    文章不错《满洲国是现在中国哪个地方?》内容很有帮助